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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行审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瓯海劳莱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温州市瓯海劳莱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审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林茜。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劳莱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道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4]32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劳莱斯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案正在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4]3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舒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