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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文志玲与董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玲,董广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文志玲。被告董广学。原告文志玲与被告董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广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志玲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向我借款壹万元,称其家中老人病故,暂用两三个月归还,后我向其催要,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董广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内容:“今借到文志玲人民币总计两次壹万元,限一月内还清。今借人:董广学。”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本案被告借原告现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谈话,其对借条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广学归还原告文志玲借款1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广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