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非行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广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喜琳副局长被执行人张伟明。本院在执行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张伟明计生行政一案,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伟明已交纳社会抚养费9000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剩余部分30955元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伟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