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云平申请执行向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平,向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孙云平,女,193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建民,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建民的银行存款1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