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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深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深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深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阳光二路翻身工业区8栋102。法定代表人何江。委托代理人李中亮,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莞市横沥镇神山工业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深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7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762号裁决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3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