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77号原告:葛某,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葛小飞,居民。系被告之子。原告葛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伟云独��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义宽、被告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3月经亲戚介绍相识,1986年1月13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葛莎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葛小飞。××××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葛路侠。××××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外出务工,至今未与被告同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债务依法分割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司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债务不知情,应属原告个人债务。被告未掌握家庭财产,一直由原告掌握。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与被���司某于1985年3月经亲戚介绍相识,1986年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葛莎莎,××××年××月××日生育长子葛小飞,××××年××月××日生育次女葛路侠。××××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原被告庭审时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葛某与司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葛某起诉要求与司某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葛某要求与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鉴于本院不准许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敏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