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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略。被告刘某某,女,彝族,农民,住址略。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禄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