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略。被告刘某某,女,彝族,农民,住址略。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禄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