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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声全,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