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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琳娜与赵玉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琳娜,赵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蒋琳娜,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赵玉来,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阿城铁路局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蒋琳娜,被申请执行赵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赵玉来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