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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甲,被执行人:樊某乙,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樊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被执行人樊某乙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陈勋繁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