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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旭勤诉被告吴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孟旭勤,男,1953年,汉族,住平定县。被告吴保国,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魏福任,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受理原告孟旭勤诉被告吴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平定县三叉口(东泰搅拌站旁)、本案诉争的不动产标的物在平定学圣苑2期,故本案应由平定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平定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