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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76号原告蒋某,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职教中心教师,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