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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7年6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甲谎称认识太原市消防处的王处长,可以通过王处长买到便宜的房子、车库和投资加油站等为由,多次对被害人张某丁实施诈骗,共诈骗张某丁140万余元。破案后,追回赃款67585.21元(其中63585.21元已冻结、4000元已扣押)、黑色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已扣押)和黑色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已扣押),其余赃款已挥霍。2、2012年2、3月,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己14.6万元。3、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四次共诈骗被害人徐某96万元。4、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八次共诈骗被害人陈某167.5万元。5、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16.5万元。6、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庚13.7万元。7、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戊35万元。8、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6万元。并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张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甲谎称认识太原市消防处的王处长,可以通过王处长买到便宜的房子、车库和投资加油站等为由,多次对被害人张某丁实施诈骗,共诈骗张某丁140万余元。2012年2、3月,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己14.6万元。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四次共诈骗被害人徐某96万元。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八次共诈骗被害人陈某167.5万元。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16.5万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庚13.7万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戊35万元。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甲在担任保定市火知了KTV保安队长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通过刘处长买到便宜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67585.21元,其中冻结63585.21元、扣押4000元;扣押黑色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扣押黑色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其余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甲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2年间,其以马建晗的名字在河北省保定市火知了KTV任保安部部长,在此期间谎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买到便宜房子,骗取熊某、王某等人钱财,具体数额以欠条为准,事实上其并不能从刘处长处买到便宜房子;其在太原二手车市场认识张某丁,从2013年5月份起,以认识消防大队王处长可以低价买到在建房子、车位、送礼、投资加油站、交税等为由,多次从张某丁处骗取钱财,具体数额无法记清,骗取的钱财用于游玩等,事实上其并不认识王处长,以上理由均为虚构。其因在河北被上网追逃身份证不能用,在太原时使用过张某丁、张某辛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张某丁的身份证、驾驶证、张某丙银行卡,且其欠张某乙钱财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己、徐某、陈某、王某、张某庚、张某戊、刘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2年间,张甲以马建晗的名字对各被害人称认识保定市消防支队刘处长,可以买到便宜房子,后张某己向张甲交付14.6万元,徐某向张甲交付96万元,陈某向张甲交付167.5万元,王某向张甲交付16.5万元,张某庚向张甲交付13.7万元,张某戊向张甲交付35万元,刘某向张甲交付6万元,至案发时一直没交付房屋,各被害人无法联系张甲,经询问发现被骗的事实。3、被害人张某辛、张某丁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间,张甲对张某丁称认识人可以买到房子、车位,并以合伙经营私人加油站、送礼等名义,取得张某丁信任,后张某丁以二手车差价折抵与给付现金的方式给张甲财物,之后没有取得房产、车位等,也无法联系到张甲,其实际损失144万元的事实。4、证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名下有两辆汽车,一辆为2014年7月初,其拿12.6万元现金叫张甲给其买的黑色丰田皇冠二手车,另一辆为黑色奥迪车,张甲此前将其一辆雅力士卖了6万元未给其钱,2014年7月份将该奥迪车抵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5、证人张某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张某乙哥哥,2014年6、7月的一天,其应张某乙要求,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给张某乙使用的事实。6、证人曹某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协议书、POS单,证实2014年7月7日左右,张甲到其二手车车行以9.2万元的价钱买一辆09年的逍客车,7月16日以该逍客车折抵8.3万元,并刷卡7.5万元,买一辆05年的奥迪车,有车辆买卖协议及付款记录凭证的事实。7、证人李某甲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协议书,证实其以11.2万元从张甲处收购一辆大切诺基的事实。8、证人常某、康某、高某的询问笔录及高某提供的协议,证实2014年5月28日,张某丁在常某二手车行以30万的价格买一辆奔驰ML350车,车款已付清;6月底,张甲对高某称欲以23万元卖该奔驰车,7月6日,康某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辆奔驰车,23万元转账至张甲提供的银行卡内,给高某2000元的介绍费的事实。9、证人李某乙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协议、打款凭证、证人岳某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合同、车辆某、打款凭证,证实2014年6月26日,张甲以10.5万元的价钱从李某乙处购买一辆黑色双龙享御车。7月2日,张甲以该黑色双龙享御车与6万元现金从岳某处购买一辆黑色本田皇冠车的事实。10、陈某、张某庚、张某戊、王某、刘某、徐某提供的收条及打款凭条、张某辛提供的银行流水、张某丁提供的缴款记录与协议书,证实陈某、张某庚、张某戊、王某、刘某、徐某以收条形式、张某丁以日记形式证明的被骗金额记录的事实。11、银行查询明细,证实户名为王慧武、张某丙、张某辛、张甲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事实。12、购房协议复印件,证实张甲对陈某称购买的房屋已由他人购买的事实。1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张甲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住处、轿车进行搜查,查获建设银行卡三张、机动车驾驶证两本、行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人民币4000元、手机一部,从张某乙处接受机动车登记证书两本、轿车两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钥匙两把,并将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拍照取证,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张某丁身份证及银行卡发还张某丁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冻结张甲持有的张某丙在建行太原市尖草坪分理处的卡号为×××1694的建行卡中金额63585.21元的事实。1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丁、陈某、熊某、张某庚、张某戊、王某、刘某、张某己、徐淑某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张甲,报案人张某辛、证人张某乙、曹某、李某甲、李某乙、岳某、高俊某辨认出涉案的张甲的事实。15、归案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张甲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1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甲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1997年6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事实。17、视频,证实被告人张甲在银行取款的视频记录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应予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将扣押、冻结的涉案账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三、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将扣押的涉案物品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四、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