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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俊都与郭风东、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都,郭风东,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77号原告刘俊都。被告郭风东。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刘俊都诉被告郭风东、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俊都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