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玲,何立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王凤玲,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镇义门村义东组。被告何立发,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玲与被告何立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豆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