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行审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执行冯玉刚、马福连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玉刚,马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道行审字第77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王远军,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申请人冯玉刚,男,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非农户口。被申请人马福连,女,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非农户口。系被申请人冯玉刚之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03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以被申请人冯玉刚、马福连于2013年10月25日生育第2孩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生育。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34700.00元,共计征收69400.00元。限收到决定书后的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所欠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决定书同时还载明,若不服征收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方式等。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冯玉刚、马福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而违法生育的证据确凿,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分期缴纳协议而分期缴纳。综上,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传模审判员 刘贵川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