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昌福与张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薛昌福。被告张荣生。原告薛昌福与被告张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志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昌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荣生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2014年5月8日被告因急需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并口头约定月息为3%,但借款后被告却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始终未还。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张荣生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张荣生向原告薛昌福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张荣生借款后负有积极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借款后迟迟不予偿还,现原告请求其清偿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荣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生返还原告薛昌福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