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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建华与被告袁意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华,袁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506号原告何建华,男,汉族,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燕玲,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意美,女,汉族,新邵县人。原告何建华与被告袁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玲,被告袁意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建华诉称:2013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考虑到双方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原告同意借款并于2013年5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20万元。2013年9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又借给被告2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均在中国工商银行兴隆支行借出,兴隆支行地点:邵阳市双清区麻子洼)。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底,月息1分,按季度支付。被告借款后,按约支付了利息,并于2014年2月归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给原告。2015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对,确认被告还欠原告30万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今借到何建华现金叁拾万元整是实,利息壹分,用市场综合楼12号门面抵押。”被告在重新出具借条后将原告借条撕毁。但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并未支付分文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并按月息1分顺延照计实际清偿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意美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钱给了妹妹袁玉梅买房子了。2014年房地产行情不好,被告的现金全部买了8套房子,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袁意美于2013年5月向原告何建华借款20万元,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2014年2月被告归还了原告10万元。2015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何建华现金叁拾万元整是实(300000.00),利息壹分。市场综合楼12号门面抵押。借款人:袁玉梅”。又查明,被告袁意美借款时,以“袁玉梅”的名义出具的借条。所借款项均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至袁意美银行卡号6228481121043724916的账户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证人姚志伟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意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建华借款30万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顺延照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990元,财产保全费3050元,共计6040元,由被告袁意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