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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俊彦与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彦,中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彦,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301室。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道纪,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俊彦因与被上诉人中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俊彦上诉请求:请求支持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中燃投资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仲裁裁决中燃投资公司支付张俊彦2014年9月工资差额971.37元,2014年10月1日至17日期间工资差额3245.88元后,中燃投资公司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故原审对此予以调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争议焦点为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关于加班工资,根据双方陈述以及《会议参会人员考勤签到表》可以认定张俊彦加班8天并调休2天,实际加班6天的事实。故原审对于加班工资处理正确,中燃投资公司应支付张俊彦加班工资差额6385.28元。张俊彦主张的加班时间由于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张俊彦主张被逼迫辞职,双方签订协议后,中燃投资公司单方撕毁协议,但张俊彦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劳动来访事项调解函》、《治安管理敬告凭证》只能证明曾经报警和投诉,不能充分证明中燃投资公司撕毁了协议。根据张俊彦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可以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中燃投资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24.41元。张俊彦主张加付赔偿金没有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以及中燃投资公司未履行的证据,故张俊彦主张加付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请求相关责任人书面道歉、支付名誉、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双方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张俊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中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张俊彦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7日工资差额人民币3245.88元;四、驳回上诉人张俊彦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中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