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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李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南通大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祝余、许才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某,许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一红,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许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