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诉前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义初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传友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义初,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传友,鲁长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诉前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孙义初,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法定代表人:陈小波,总经理。被申请人:朱传友,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鲁长桂,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人孙义初与被申请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传友、鲁长桂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义初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睢宁县徐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总部饲料厂项目验收工程款8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孙义初已向本院提供等额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义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睢宁县徐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总部饲料厂项目应收工程款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