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0142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芳,女,汉族。被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女。委托代理人:白一灼,男,汉族。被告:张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00000元减至10000元,并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原告张某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10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0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总计应退还2275元。)审 判 长 段 岩人民陪审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关雅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