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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旺与英山县方家咀乡葫芦盆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旺,英山县方家咀乡葫芦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唐旺。被告英山县方家咀乡葫芦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细平,该村村主任。原告唐旺诉被告英山县方家咀乡葫芦盆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道全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楼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