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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胡雪云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云,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44-2号申请执行人胡雪云。被执行人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雪云与被执行人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雪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一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