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正平与陈富贵、李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平,李文鑫,陈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68号原告:杨正平,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文鑫,女,汉族,1952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富贵,男,汉族,1955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平与被告陈富贵、李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平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杨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筱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