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艳伟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伟,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三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192号原告:李艳伟,女,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春,职务系村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艳伟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7亩,在事实理由部分为:要求被告返还土地7.2亩。本院对原告进行询问时,其亦无法陈述清楚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具体亩数。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艳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8元,退还给原告李艳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