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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玛合巴勒﹒阿不来汗与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奎行初字第5号原告:玛合巴勒﹒阿不来汗。被告: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常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卫峰,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主任。原告玛合巴勒﹒阿不来汗诉被告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玛合巴勒﹒阿不来汗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玛合巴勒﹒阿不来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合巴勒﹒阿不来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玛合巴勒﹒阿不来汗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德 云审 判 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古丽扎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