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智文与陆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文,陆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王智文,男,汉族,生于1944年8月9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健康路林业巷10号2幢1单元109室,无业。被告:陆成云,男,汉族,现年约5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半截沟镇小水山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智文与被告陆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文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文撤回对被告陆成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智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