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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69-1号周秀清与彭宏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清,彭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69-1号原告周秀清。被告彭宏伟。原告周秀清因其与被告彭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宏伟名下的鄂F*****号奥迪轿车及鄂A*****号路虎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周秀清以其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彭宏伟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号的奥迪轿车和车牌号为鄂A*****号路虎轿车;或者冻结被告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周秀清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