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64号原告王某1,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0年,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3。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1提出离婚,被告杨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王某3由原告王某1抚养,婚生女王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被告杨某于2015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1子女抚养费15000元。原、被告双方别无它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王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