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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人民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黄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大丰市大华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市市长。被告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大丰市疏港路99号。负责人邢程,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拒绝缴纳。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王为华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