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潘宝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袁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宝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袁相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73号原告:潘宝贵,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代表人:张永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佰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相成,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宝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袁相成(2014)桦民一初字第127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起交通事故中另有汪玉君受伤,其已提起诉讼,两个案件中关于交强险赔偿部分应共同处理,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宏波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人民陪审员 刘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