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礼木与汪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礼木,汪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宋礼木,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汪改华,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宋礼木与被执行人汪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改华银行存款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