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绿霞与德清县路路达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绿霞,德清县路路达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440号申请执行人何绿霞。委托代理人张宝。被执行人德清县路路达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宇力。申请执行人何绿霞与被执行人德清县路路达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4888元,尚有288762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44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