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陈某某,男,蒙古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