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再终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巴台贪污、受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巴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再终字第0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巴台,男,蒙古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焉耆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和静县巩乃斯牧场场长兼党支部书记。1998年5月7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00年10月l0日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5月6日刑满释放。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台贪污、受贿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作出(2000)和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巴台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l0日作出(2000)巴法刑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巴台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新法监字第6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本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新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02)新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2)新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巴法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及和静县人民法院(2000)和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飚代理审判员 伊利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胥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