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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宽新与被告吴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宽新,吴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吴宽新。被告吴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宽新与被告吴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宽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宽新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宽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宽新负担。审 判 员  廖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