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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丁雄、方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方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于浙江省龙游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6年2月5日、2009年1月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最后一次服刑于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于浙江省龙游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方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内审结,于同年6月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方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丁某系累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丁某、方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丁某、方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相关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但丁某辩解其系从犯。经审理查明,童某某(已判决)与古某乙存在借贷关系。2013年8月2日中午,童某某及丁某为向古某乙索要债务,纠集袁某、杨某、杨某乙(均已判决)驱车从金华将古某乙强行带回龙游。途中,丁某等人对古某乙实施殴打。到达龙游石窟后,童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送来空白借条,要求古某乙重新出具,方某赶至后对古某乙实施殴打。当晚,方某及童某某等人将古某乙强行带至龙游君度酒店6666房间,因索债未果,方某对古某乙实施殴打,提议并伙同童某某等人将其带至江边,对古某乙进行恐吓逼其还债。此后,方某、丁某等人白天带古某乙在龙游城区筹钱,晚上则将其拘禁在君度酒店6666房间、香榭9号足浴店、简爱风尚酒店8507房间。直至同月5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古某乙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方某在庭审中亦予供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古某乙的陈述,证人古某甲、周某、徐某、张某的证言,同案犯童某某、杨某乙、杨某、袁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住宿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丁某、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方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丁某关于其系从犯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丁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萌欣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