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62号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坤。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乐发。委托代理人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9元,依法减半收取,即7520元,由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7519元。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