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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萍与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鹿邑县人民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周萍,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2日,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尚承君,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周萍与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