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寿琼诉被告涂加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彭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告涂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是否离婚还需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