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建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763号原告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兴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雷。委托代理人俞健。被告邵建良。本院审理原告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