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健与孟红燕、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孟红燕,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郇彦磊,郇彦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85-2号原告冯健。被告孟红燕。被告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号。负责人郎霞,经理。被告郇彦磊。被告郇彦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号。案外人冯海元。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孟红燕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和扣押被告郇彦磊驾驶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案外人冯海元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冯海元自愿以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冯海元所有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