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丁永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华,丁永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华,女,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丁永石,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华与被执行人丁永石(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78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永石去向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作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建烨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