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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鲁井兴诉被告郝小军、康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井兴,郝小军,康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4010号原告鲁井兴,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郝小军,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康爱华,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井兴诉被告郝小军、康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