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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云与包延平、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包延平,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周云。委托代理人张律,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延平。被告陈慧。原告周云诉被告包延平、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延平、陈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万元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3万元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计算,3万元从2014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包延平未作答辩。被告陈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包延平向周云借款4万元,周云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包延平并向周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云借到4万元,确认已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4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承诺愿意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与此相关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等等。2014年9月26日,包延平又向周云借款3万元,周云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包延平并向周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云借到3万元,确认已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3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承诺愿意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与此相关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等等。2014年12月14日,包延平又向周云借款3万元,周云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包延平并向周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云借到3万元,确认已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3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5年1月14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承诺愿意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与此相关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等等。包延平并在该份借条的背面出具了收到现金3万元的收条。之后,包延平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另查明:周云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又查明:包延平与陈慧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陈慧诉包延平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年月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陈慧与包延平达成离婚协议,本院于同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有借条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婚姻登记资料、离婚诉讼材料、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云与被告包延平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包延平分三次共向周云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收条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关系中第三笔借款3万元发生于陈慧起诉离婚之后,可合理推断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余两笔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慧应对第一笔借款4万元和第二笔借款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与包延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律师费7000元按比例陈慧应对其中的4900元与包延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延平归还原告周云借款10万元(第一笔借款4万元、第二笔借款3万元、第三笔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4万元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第二笔借款3万元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计算,第三笔借款3万元从2014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包延平支付原告周云律师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三、被告陈慧对上述第一项中包延平应归还原告周云的第一笔借款4万元和第二笔借款3万元以及该两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利息、第二项中包延平应承担的律师费中的4900元与包延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6元,由被告包延平负担,被告陈慧对其中的2895元与包延平共同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振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