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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杨明菊与伍光群、刘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菊,伍光群,刘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菊。委托代理人贾开文,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光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祥。上诉人杨明菊与被上诉人伍光群、刘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明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上诉人杨明菊。审 判 长  王 可审 判 员  李 蓉代理审判员  喻厚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曦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