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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路亮与张武超、董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亮,张武超,董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路亮,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武超,居民。被告董圆圆,居民,系被告张武超之妻。原告路亮与被告张武超、董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武超、董圆圆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亮诉��,2013年2月9日,被告张武超称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0000元。因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武超、董圆圆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9日被告张武超向原告路亮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使用期限和利息。因此款一直未还,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方当庭陈述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张武超向原告路亮借款3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武超理应还款。被告董圆圆与被告张武超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武超、董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亮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张武超、董圆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武超、董圆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