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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广忠诉被告李慧涛、杨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忠,李慧涛,杨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872-1号原告:郭广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被告:李慧涛,男,1971年12月20日生。被告:杨旭平,女,1975年7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忠诉被告李慧涛、杨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诉讼中二被告已还款80万元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下余23万元欠款。后原告以下余23万元欠款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忠撤回对被告李慧涛、杨旭平的起诉。诉讼费499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375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郭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