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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温甲寅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甲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甲寅,广东省始兴县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始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甲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7月24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文、代理检察员朱九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甲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在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温甲寅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在始兴县司前镇甘太村其自已的老伍坑林场中的“食水坑”、“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滥伐林木,经鉴定,该林场“食水坑”山场无证砍伐林木面积19亩,立木蓄积48.47立方米;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无证砍伐林木面积259.1亩,立木蓄积552.53立方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甲寅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甲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庭审查明:2004年7月12日,被告人温甲寅将自己在始兴县司前镇甘太村承包的山林设立登记为“老伍坑林场”,经营者登记为温甲寅。2007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该林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为温某亮(被告人温甲寅父亲),其林场实际经营、管理者仍为被告人温甲寅。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温甲寅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在老伍坑林场中的“食水坑”、“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滥伐林木,经鉴定,该林场“食水坑”山场无证砍伐林木面积19亩,立木蓄积48.47立方米;“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无证砍伐林木面积259.1亩,立木蓄积552.53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60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温甲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温甲寅因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书证(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森林分局受案及立案的情况。(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温甲寅是主动到案。(三)户籍证明,证实温甲寅1984年10月15日出生。(四)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温甲寅承包了始兴县司前镇甘太村田心组的山场,并申办了司前镇老伍坑林场。(五)证明,证实“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在2009年1月至2015年2月6日止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六)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分局对温甲寅、刘某前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未发现有犯罪证据。(七)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证实林业局行政立案的情况。(八)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温甲寅于2014年10月14日因犯行贿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12日。(九)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证明,经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报警值班记录本查询,未发现司前镇老伍坑林场盗伐报案记录。(十)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始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老伍坑林场2004年7月12日于司前工商所设立登记,经营者为温甲仁,于2005年11月22日在司前工商所注销登记;老伍坑林场于2007年7月2日在司前工商所设立登记,经营者为温某亮,于2015年1月19日在司前工商所注销登记;老伍坑林场于2015年1月20日在司前工商所设立登记,经营者为温甲寅。(十一)情况说明,证实温甲寅曾用名是温甲仁。(十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证实温甲寅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二、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一)勘验笔录,证实始兴县司前镇老伍坑林场“食水坑”、“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的砍伐现场情况。(二)现场指认笔录,曾某远、黄某先、刘某前、黄某荣对食水坑、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装木材上车的地点及木材下车的地点进行现场指认。温甲寅对砍伐的食水坑、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进行指认。三、鉴定意见始兴县林业局对始兴县司前镇老伍坑林场“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进行鉴定,鉴定出被砍伐山场总面积为259.1亩,砍伐树种为杂树,地径为8.2—27.60cm,立木材积为552.53立方米。始兴县林业局对始兴县司前镇老伍坑林场“食水坑”山场进行鉴定,鉴定出被砍伐山场总面积为19亩,砍伐树种为杂树,地径为6.1—3l.7cm,立木材积为48.47立方米。四、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前证实:2012年上半年3、4月份左右,温甲寅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他管理他司前镇甘太村老伍坑林场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每月工钱1500元,于是答应给他做,并叫我雇请几个砍木的工人到老伍坑林场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砍伐木材。于是温甲寅雇请我后,并带我到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告诉我山场的四至界限和采伐树种、方式、面积,并叫我全权负责联系砍木的工人和运木下山的工人,木材砍伐按130元/立方米,杂柴按130元/吨,运木按60元/立方米,杂柴按60元/吨,包装车结算,于是我在司前街找到湖北人姓谭的,不知道真实姓名。叫他老谭,叫他叫几个人到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砍伐。第二天老谭叫来五个砍伐木材的工人,然后我就带他们去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后,我就带砍伐工人去看山,告诉工人砍伐界限,他们就开始在食水坑山场砍伐木材,砍伐完后,他们就到高排山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砍伐木材。因时间太久,我也记不清楚,估计共砍伐木材有200多立方米,杂柴有250多吨左右。其中食水坑山场砍伐木材20多立方米左右,杂柴25多吨左右,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砍伐木材180多立方米左右,杂柴200多吨左右。(二)证人钟某桂证实: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已经承包给了温甲寅,并且在2011、2012年被温甲寅雇请外地工人砍伐过。(三)证人黄某先证实:2012年上半年3、4月份左右的时间,刘某前打电话给我,叫我帮运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的木材,运输木材按60元/立方米,柴火按60元/吨从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运到汤湖坑场地后结算,于是我就答应给他做,运木的工人是他联系我和本地人曾某远、黄某荣运木。我们三人运的木材有多少我不清楚,因当时我刚买的拖拉机不是很会开,装木材时有点怕,所以想去装就去,不想去装就不去,装了一些木材后我就没有装了,我在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估计运了约有杂木30多立方米左右,柴火约40多吨左右,其中我在食水坑山场运了木材约3立方米左右(一车),杂柴3吨多左右(一车),高排坑、阿婆女坑山场运了木材约27立方米左右,杂柴37吨多左右。(四)证人曾某远证实:2012年上半年3、4月左右的时间,刘某前打电话给我,叫我帮运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的木材,运输木材按60元/立方米,柴火按60元/吨从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运到汤湖坑场地后结算,于是我就答应给他做,运木的工人是他联系我和本地人黄某荣、黄某先运木。我们三人运的木材有多少我不清楚,因当时我家有事,有时间就去装,没时间就不去装,装了一些木材后我就没有去装了。我在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估计运了约有杂木40立方米左右,柴火约50吨左右,其中我在食水坑山场运了木材约10立方米左右,杂柴10吨左右,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运了木材约30立方米左右,杂柴40吨左右。(五)证人黄某荣证实:2012年上半年3、4月左右的时间,刘某前打电话给我,叫我帮运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的木材,运输木材按60元/立方米,柴火按60元/吨从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运到汤湖坑场地后结算,于是我就答应给他做,运木的工人是他联系我和本地人曾某远、黄某先运木。我们三人运的木材有多少我不清楚,我在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估计运了约有杂木120立方米左右,柴火约有140吨左右。其中我在食水坑山场运了木材约有30立方米左右,杂柴20吨左右,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运了木材约90立方米左右,杂柴120吨左右。(六)证人林某省证实: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已经承包给了温甲寅,并且在2012年上半年被温甲寅雇请外地工人砍伐过。(七)证人温某亮证实:老伍坑林场是由我儿子温甲寅经营管理。2004年上半年我叫温甲寅申办老伍坑林场,该林场的签订合同和日常管理事务由我儿子温甲寅全权负责。之前我不知道是谁砍的,直到2014年下半年去老伍坑林场看过后,我问儿子温甲寅林场乱砍滥伐是怎么回事,温甲寅才向我承认自己为了更好改造食水坑、高排坑、阿婆女坑二片疏残林,2012年上半年在没有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这两片山林砍伐掉,之后种上杉树。五、被告人温甲寅的供述,2004年我办理老伍坑林场后,曾在2007年的时候将老伍坑林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为我父亲温某亮的名字,实际经营者和林林所有权都是我,也是我一直经营管理。2012年3、4月份,我打电话给刘某前叫他帮我管理我甘太村田心组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每月工钱1500元,结果刘某前答应给我管理山场。2012年3、4月份,我雇请刘某前,并带刘某前到甘太村田心组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四至界限和采伐树种,并叫他全权负责联系砍木的工人,木材砍伐按l30元/立方米,杂柴按130元/吨,包装车结算。估计在甘太村田心组食水坑山场、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共砍伐木材有200多方立方米,柴火有25O多吨左右,其中食水坑山场砍伐木材20多立方米左右,杂柴25多吨左右,高排坑山场、阿婆女坑山场砍伐木材18O多立方米左右,杂柴200多吨左右。由于申请木材指标难,所以没有去办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甲寅违反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温甲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甲寅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温甲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韶始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温甲寅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温甲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雷武锋审判员  卢德和审判员  赖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林 百度搜索“”